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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14条措施,广东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按下“加速键”

2024年04月12日 09:07:38 人气: 34825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政策】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消除内外贸衔接制度障碍,营造内外贸一体化良好发展环境。
 
  《若干措施》从规则机制对接、渠道建设、平台建设、主体培育、服务保障、发展环境等六个方面提出14条措施,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按下“加速键”。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促进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推广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支持企业和各类机构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制定,推进内外贸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支持专业机构提供“同线同标同质”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
 
  (二)畅通内外贸双向流通渠道。落实“粤贸全国”计划,常态化举办促消费活动,支持外贸产品拓展国内市场。实施“粤贸全球”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引导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建设高能级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平台,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充分利用广东自贸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综保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示范区、境外合作园区等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主体。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做好我省国家现代流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以及“领跑者企业”跟踪服务,加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培育。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收购知名品牌,培育“广东新品牌新好货”“国货潮品”,推动我省“老字号”走出国门创新发展。
 
  (五)健全内外贸一体化服务保障。加强金融财政保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工作,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统筹支持资金。发挥信用保险支持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运用,优化信用保险承保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物流服务便利化,引导国际国内班轮公司加大运力投入,推广海关便利化措施,大力发展“铁水联运”,促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
 
  (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深化“信用广东”建设,推动内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内外贸一体化人才支撑,深化产学研融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人才培养和引进。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现制定措施如下:
 

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推广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支持企业和各类机构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扩大“湾区标准”和“湾区认证”项目范围,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和检测认证规则衔接。支持专业机构拓展内外贸检测认证资质范围和服务领域,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部署。落实不当干预市场行为问题整改机制,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推进内外资公平竞争,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推动实施“同线同标同质”政策,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支持专业机构提供“同线同标同质”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鼓励各方采信“同线同标同质”认证结果。(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畅通内外贸双向流通渠道

 
  (四)支持外贸产品拓展国内市场。落实“粤贸全国”计划,每年举办或参与200场左右展会,助力内外贸企业打通内销渠道。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采供对接服务平台,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供需对接。常态化举办“粤消费粤精彩”促消费活动,提升促消费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内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境内国际性展会作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提升成交实效。优化“粤贸全球”专项计划,每年组织或参与300场境外展,支持企业出海抓订单拓市场。(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

 

  (六)建设高能级内外贸融合平台。打造一批内外贸一体化商圈,加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省级示范步行街跟踪培育,推动新增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支持广州、深圳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推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完善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深化广州南沙、黄埔和深圳前海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提升消费作用。推动境外合作园区建设,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合作园区为平台有序“走出去”跨国经营。支持各地培育“优势产业+专业市场+贸易平台”的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主体

 
  (七)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强我省国家现代流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跟踪培育,以及国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领跑者企业”后续服务,形成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案例。加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培育,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标准衔接、品牌营销、渠道布局能力。做好风险预警,帮助企业加强内外贸市场风险识别、监测及管理,协助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收购知名品牌。培育“广东新品牌新好货”,挖掘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直播电商等新增长点,打造城市消费品牌、新型消费案例。推动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走出去”,鼓励老字号与历史资源、文化IP和新消费品牌等跨界联动,提升品牌影响力。支持各地在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内销品牌。(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内外贸一体化服务保障

 
  (九)加强金融财政保障。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融资增信作用。积极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稳步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工作。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信用保险支持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运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内外贸一体化支持力度,优化承保条件,提高理赔服务质效。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物流服务便利化。支持和鼓励班轮公司加大对我省运力投入,增开集装箱国际航线,优化航线配置。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预约通关等措施,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推广“一箱到底”服务模式,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便利。鼓励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拓展跨境运输业务范围。大力发展铁水联运,进一步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驳船运载能力。促进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行、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内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开展重点行业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建设力度,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内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广东建设,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东节点建设应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措施。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商圈评选。(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内外贸一体化人才支撑。深化产学研融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合作,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材等资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市场环境、渠道建设、仓储物流、管理运营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依托线上线下平台开展内外贸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及时做好经验总结,挖掘典型案例,宣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成效。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良好氛围。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及时报送省商务厅,提请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最新要求、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以上措施适用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内外贸,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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